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3738号
原告:***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世界金龙大厦**A。
法定代表人:刘平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娟、余泉水,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国德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志琴,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新国,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新国,职务: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乐星星,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国德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72.5元,由原告***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方晓宇
审判员 黄小燕
审判员 蔡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游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