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9405号
原告: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港路西侧、鼓山大桥东侧万科金融港中心3#楼1层09办公。
法定代表人:余松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泉,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平,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以三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福建鑫伟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