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406号之二
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8.20元,减半收取计1,624.10元,财产保全费1,257元,均由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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