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74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74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7,41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7,4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