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782号
原告:河南川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街与周口大道交叉口东南角MOCO新世界工商联底102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486HLJ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神农路交汇处高新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7E3G66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河南川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川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川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