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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明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03财保302号
申请人: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纵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8657305L(1-1)。
法定代表人:杜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光彩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0339513M。
法定代表人:陈婷婷,经理。
申请人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翁涛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安市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六安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2×××04)的存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取手续。
二、查封翁涛提供担保的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上城国际别墅P11#315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贤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