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129号
原告:**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永安市。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8号红东安居小区B梯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
法定代表人:曾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回对福建祈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文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