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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龙岩市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8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福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钟雪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