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1847号
原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8号红东安居小区B梯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
法定代表人:曾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林,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上杭县溪口镇大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溪口镇大丰村。
法定代表人:陈锦洋,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光,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溪口镇大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杭县溪口镇大丰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撤诉减半收取1185.5元,由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开榕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郭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