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4民初56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禄生,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七坊路**红东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曾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仲裁裁决书在本案起诉前已经生效,其依法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朱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清连
书 记 员 吴小梅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