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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9民初773号

原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

法定代表人:曾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513113019H。

法定代表人:汤毅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工程公司)与被告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埔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伟、曾慧敏、被告岭埔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岭埔村委会支付拖欠路桥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2,799,396.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拖欠工程价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算至起诉之日暂计277,373.49元)暂计3,076,769.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岭埔村委会承担。诉讼过程中,路桥工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岭埔村委会支付拖欠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2,733,878.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岭埔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上午,路桥工程公司参加在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华安县乡道(Y910)下白线(云山大祖林至岭埔村部)公路改建拓宽工程的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由作为建设单位的岭埔村委会确定路桥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2016年7月25日,路桥工程公司、岭埔村委会双方签订《华安县乡道(Y910)下白线(云山大祖林至岭埔村部)公路改建拓宽工程》(以下简称:《改建拓宽工程》),根据《改建拓宽工程》的约定,岭埔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将《改建拓宽工程》发包给路桥工程公司,合同价款为5,218,161.49元,工期为180日历天,工程拨款方式:1.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40%;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通过后补助资金到位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归档资料并备案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0%,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同时《改建拓宽工程》还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进度款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条款。《改建拓宽工程》签订后,路桥工程公司依约组织施工,但岭埔村委会一直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期间,因讼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地质灾害和当地生态林保护问题,且局部地段土地无法征用,原设计方案需重新调整,同时需加强路基防护和交通安全防护设计,为此讼争工程作出重大调整与变更,2017年7月11日,华安县交通运输局经审查核定讼争工程变更建安费增加133.2371万元[华仙政(2017)99号]。2017年10月18日,路桥工程公司已全面适当履行《改建拓宽工程》,并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4日通过取芯验收,上述取芯验收均符合合同要求。2018年2月14日,岭埔村委会出具讼争工程完工证明,2018年7月岭埔村委会也退还履约保证金521,820元,但岭埔村委会却未依约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至今仍然拖欠路桥工程公司工程款达2,799,396.03元(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路桥工程公司多次向岭埔村委会催讨未果。

2020年4月15日,《改建拓宽工程》的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5,957,199元,路桥工程公司支付鉴定费33,922元。

现诉请岭埔村委会支付拖欠路桥工程公司的工程价款变更为2,733,878.69元(即5,957,199元-已付3,284,320.31元+保险费6,000元+水涵管道35,000元+灾害抢修20,000元=2,733,878.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岭埔村委会辩称,1.涉案工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岭埔村委会并没有拖欠工程款。根据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改建拓宽工程》第17.3.3(1)条款约定工程拨款方式: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4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通过后补助资金到位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并备案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0%,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付款必须符合以下三点才能支付工程款的90%,首先该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其次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14日,工程必须结算。本案中,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根据华安县交通运输局工程路政股出具的《质量指导计划书》规定,后期验收取芯完成,由交通运输局工程科组织竣工验收,但是至今华安县交通局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其次路桥工程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再次工程尚未结算。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岭埔村委会无法支付工程款,并不是不支付工程款。2.因工程量尚未确定工程无法结算,导致工程款无法确定。本案岭埔村委会将《改建拓宽工程》承包给路桥工程公司承建,施工过程中,该工程有一部分工程承包给福建省晋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标的130万元左右。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地质灾害和当地生态保护问题,局部地段土地无法征用,原设计方案需重新调整,同时需加强路基防护和交通安全防护设计,为此该工程作出重大调整与变更。该工程工程量又增加。但是至今路桥工程公司未提供确切的工程量清单给岭埔村委会审核,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3.本案中,因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岭埔村委会并没有逾期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3.3条约定,该工程需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通过,又根据华安县交通运输局工程路政股出具的《质量指导计书》规定,取芯完成后由交通运输局工程科组织竣工验收,但是至今交通运输局未组织竣工验收。并不是岭埔村委会过错。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路桥工程公司该项诉求。4.路桥工程公司超工期完成该工程,岭埔村委会保留要求路桥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工程工期为180日历天,路桥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开工,但是岭埔村委会最终确认的完工期为2018年2月14日。因此,路桥工程公司已超期许久,岭埔村委会保留该项诉权。5.根据鉴定结果岭埔村委会尚欠涉案工程款为2,672,879元(5,957,199元-已付3,284,320.31元=2,672,878.69元),工程保险受益人是路桥工程公司,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造价,水涵管道、灾害抢修与本案无关。

综上,岭埔村委会尚欠的涉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求驳回路桥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11日,岭埔村委会对《改建拓宽工程》进行招投标,该工程由路桥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为5,218,161.49元,约定工期180日历天。

二、2016年7月25日,路桥工程公司、岭埔村委会双方签订《改建拓宽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5,218,161.49元,工期为180日历天,工程拨款方式:1.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40%;2.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通过后补助资金到位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归档资料并备案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0%,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此外合同书还对不按期支付进度款、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交工验收争议的解决等进行约定。

三、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6年8月10日开工。期间,因讼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地质灾害和当地生态林保护问题,且局部地段土地无法征用,原设计方案需重新调整,同时需加强路基防护和交通安全防护设计,讼争工程需作相应重大调整与变更。2017年7月11日,华安县交通运输局经审查核定讼争工程变更建安费增加133.2371万元。

四、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4日,漳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讼争工程出具砼芯样劈裂拉强度报告。2018年2月14日完成全部施工项目。2018年2月26日,路桥工程公司、吉林省铭泽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岭埔村委会三方认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162天。

五、2020年4月15日,即本案诉讼期间,《改建拓宽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5,957,199元。路桥工程公司支付鉴定费33,922元。

另查明,2016年8月4日,路桥工程公司为该工程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付保险费6,000元。

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结算;岭埔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284,320.31元。

2018年7月2日,岭埔村委会退还路桥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521,820元。

以上事实,有路桥工程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改建拓宽工程》合同协议书、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华仙政(2017)99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完工证明、现场图照片、砼芯样劈裂拉强度报告、收据、《改建拓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岭埔村委会提供的质量指导计划书、情况说明,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改建拓宽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5,957,199元,双方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1.路桥工程公司为该工程投保支付的保险费6,000元是否应计入涉案工程造价;2.尚欠的工程款履行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利息;3.关于水涵管道费35,000元、灾害抢修费20,000元问题。

关于路桥工程公司为该工程投保支付的保险费6,000元是否应计入涉案工程造价的问题。路桥工程公司认为,根据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第二项第7点说明,保险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岭埔村委会辩称,工程保险受益人是路桥工程公司,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造价。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投保,有路桥工程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单等依据证明,根据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说明,可以计入工程造价。

关于尚欠的工程款履行条件是否成就及应否支付利息问题。路桥工程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17日完工并向岭埔村委会申请验收,且工程完工后也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岭埔村委会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拖欠工程价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岭埔村委会辩称,涉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岭埔村委会并没有逾期付款,应驳回路桥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改建拓宽工程》合同书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18约定:“本工程拨款方式: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已完成工程量40%、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7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省交通运输厅验收通过后补助资金到位后,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并备案合格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0%,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但是提供“补助资金”是指哪一部门、何时到位合同书条款约定没有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本案路桥工程公司主张岭埔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工程应付款时间,本院予以确定为路桥工程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违约金也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水涵管道费35,000元、灾害抢修费20,000元问题。路桥工程公司主张水涵管道费35,000元、灾害抢修费20,000元应计入工程造价。岭埔村委会认为,水涵管道、灾害抢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虽然水涵管道及莫兰蒂台风灾害抢修费是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额外增加的费用,但是该费用也是涉案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且至今岭埔村委会也未支付给路桥工程公司,因此,路桥工程公司对该费用一并提出主张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路桥工程公司、岭埔村委会双方自愿签订的《改建拓宽工程》没有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涉案工程岭埔村委会至今尚欠路桥工程公司《改建拓宽工程》工程款2,733,878.69元(即5,957,199元-已付3,284,320.31元+保险费6,000元+水涵管道35,000元+灾害抢修20,000元=2,733,878.69元)未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路桥工程公司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路桥工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从2019年7月1日算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岭埔村委会的辩称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2,733,878.69元给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二、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价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均以尚欠工程款2,733,878.69元为基数计算)给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72元,减半收取计14,336元,由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鉴定费33,922元,由华安县仙都镇岭埔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6,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振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雪英

书记员李黎明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