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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572955902D。
法定代表人:曾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87XQ。
法定代表人:陈仙华,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上坪乡甲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名下在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开设的账户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1516.31元,剩余执行标的173072.69元因余额不足无法扣划。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19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1516.31元,扣收本案执行费2629元,其余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甲圣村委会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倩
审判员 陈新华
审判员 钟增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