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7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沙县光耀石业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XR5EG15,住所地沙县小吃城罗佛殿2号楼一楼11号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生长、庄子敬,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50XQ,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3号中闽大厦C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沙县光耀石业贸易商行与被告***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县光耀石业贸易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沙县光耀石业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礼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