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九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鑫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执2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郎官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50XQ。
法定代表人:黄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铣,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安大道华盛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31556712-4。
法定代表人:骆侨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0922.2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38元,执行费人民币291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21日、2018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上述银行存款余额尚不足以抵扣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2、2018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8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南安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侨东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
4、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就终结本次执行听取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阿瑶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代理审判员  倪丽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