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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3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邱胜利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伟鹏

附:

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