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3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邱胜利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叶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伟鹏
附:
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