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9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郎官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50XQ。
法定代表人:黄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政��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鑫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 华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赖钟炜
书 记 员 吴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