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郎官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50XQ。
法定代表人:黄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大铣,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申请执行人***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5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05执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卢建斌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柯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