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242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97528566N),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明发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石雅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9元,减半收取计10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范  文  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邱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