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东坡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西马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久,经理。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1106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位于河北省滦南县范围内,故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