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47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柳埠街道东坡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242737XQ。
法定代表人:周立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900.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390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负担。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13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短信链接已查阅。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6月9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476号执行裁定,扣划***财付通账户存款2549.44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3476号之一执行裁定扣划***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1521.33元。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平台对***名下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6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的住址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进行现场调查,经了解***常年不在村里居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现场拍照并制作调查笔录。
5.2022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5189.52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070.7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的财产进行了充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顾延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