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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625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军,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园,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龙门南路。
负责人:袁林。
被告: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青春社区马定路与孙解路交口合肥双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维。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沈成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 琪
书 记 员 余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