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7363号
原告:国维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马定路与孙解放路交口合肥双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婕,系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凤,系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89号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康,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朱洪光,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康,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纬,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国维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国维公司)与被告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时代公司)、朱洪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婕、孟令凤,被告时代公司、朱洪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时代公司、朱洪光退还国维公司款30万元及占用损失(按本金3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时代公司、朱洪光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国维公司、时代公司签订《资质代理服务协议》,明确时代公司提供通信行业有线、无线通信专业设计乙级资质新办的代理服务,如未能如约办理,退还收取款项等。2021年3月16日,国维公司依约付款。2021年9月17日有关部门核定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时代公司明确无法办理。2021年11月9日,时代公司回函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协议并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退还30万元,朱洪光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仍未退款。
被告时代公司、朱洪光辩称:时代公司、朱洪光同意解除涉案协议,但并非时代公司没有办法为国维公司实现目的。朱洪光并未就资金占用损失作为保证范围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不应当支持资金占用费用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国维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国维公司、时代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该协议签订后,时代公司并未能协助国维公司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对此时代公司、朱洪光回函明确解除上述协议并同意退还款项,但时代公司却未能依约退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退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即占用损失)。朱洪光作为担保人回函明确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未明确担保范围,其担保范围应包括违约的赔偿,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国维技术有限公司款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本金3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朱洪光对上述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在其承责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朱洪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梁怡筠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