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2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17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卿,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7826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104执2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许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