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智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9763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104执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丽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