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特131号
申请人: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张慧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该公司行政部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申请人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334.4元(2222.4×6)。二、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工资408.7元(2222.4÷21.75×4)。三、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的工资2861元(2222.4÷21.75×28)。四、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102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华汇兴成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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