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81民初200号之一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黄细娥,女,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长沙袁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潭市兴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细娥、长沙袁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湘潭市兴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9元,减半收取计5180元,保全费3895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