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6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
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