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6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

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萍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