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6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

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