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974号
原告:***。
被告: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5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617111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