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974号 原告:***。 被告: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5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7617111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