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8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存款837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 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