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81民初1712号
申请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西王镇柏芽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廷,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林张路201号。
申请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源宝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冀州市合鑫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郝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