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82民初2019号
原告: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沙坭中学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2G。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6H。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对诉讼费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对诉讼费异议的回复,并于2020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溪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广德
人民陪审员  杨智杰
人民陪审员  邓茂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震宇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