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53650214。
负责人:陈炳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99266H。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琴,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235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71.46元,减半收取为4185.73元,由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负担(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新建村边坡经济合作社上诉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8371.46元,超出其自负部分的4185.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子轩
审 判 员 王 瑾
审 判 员 钟斯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宇婷
书 记 员 朱启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