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冼土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04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东新区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A区1楼8号门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9926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冼土友,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冼土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804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81867.2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64.01元及执行费41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辆车牌号为粤G6××**号传祺牌汽车和相关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已办理轮候查封车辆手续,并于2022年12月3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冼土友发布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804执10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黄国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