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103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综合调度大楼B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4553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天山大道西段32号3幢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UFQM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 振 中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 青 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