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29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综合调度大楼B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4553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天山达到西段32号3幢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UFQM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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