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与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29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9号南宁市轨道交通运营控制中心综合调度大楼B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4553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天山达到西段32号3幢17-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ABUFQM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乐达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