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财保152号
申请人:***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镇大里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200022407。
法定代表人:白瑞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81327506U。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董事长。
申请人***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