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222号

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81327506U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

被申请人:***捷瑞机械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市海港区海阳镇大里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200022407组织机构代码32000224-0

法定代表人:白瑞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4万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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