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远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执保704号之六
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远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81327506U。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28344974J。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老王庄村南蒙馆路北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ENEDA37。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查封、抵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松园支行账户15×××78的银行存款166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