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远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执保704号
申请人: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远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81327506U。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28344974J。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老王庄村南蒙馆路北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ENEDA37。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远大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9)鲁0921民初230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