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5581号
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987P。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豪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神农西大道工业园第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2768386XP。
法定代表人:王笏根。
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豪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