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0919号
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环东中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806703026。
法定代表人:韩小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童,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辉,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杨加军,系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88元,减半收取29,944元,由原告贵州黔兴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德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燕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