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4886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东城区董永路1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