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02民初43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金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14元,退还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中路桥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兴无
书记员  胡佳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