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02民初10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1元,减半收取计10750.50元,由原告湖北川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娟
人民陪审员 程胜娥
人民陪审员 朱 香
法官助理陈新玲
书记员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