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