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058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525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陆渡镇富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86154330。
法定代表人:陆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对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68245.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已提供置换担保,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市郑和中路315号2幢113、114室房屋及3幢113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屈 芳
人民陪审员 **和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