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05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525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陆渡镇富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86154330。
法定代表人:陆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68245.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起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屈 芳
人民陪审员 **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