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财保104号
申请人:四川索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3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83361759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栋90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525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索美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180.5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索美石材有限公司提交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索美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180.5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1元,由申请人四川索美石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