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经济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新区科远路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发展基地东西向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7)鲁148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为1330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所有的鲁A×××××江淮牌汽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04年12月14日,鲁A×××××别克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3日,鲁A×××××金杯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11年2月24日,以上车辆均年限已久,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查封、扣押。
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表示无需冻结、扣划。
3、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委托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到住所地进行调查,该法院反馈信息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2019年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范玉存采取了拘留措施,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周国勇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