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944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张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东,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劭瑾